面对钢材原材料价格暴涨,施工方应该坚守契约继续施工还是建议违约止损?反过来说,若材料价格暴跌,发包方应坚守契约还是违约获利?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或许可以带来一些思考。
钢材价格猛涨,施工方遭遇材料价格暴涨是否要违约止损?违约如何赔偿?
面对钢材原材料价格暴涨,施工方应该坚守契约继续施工还是建议违约止损?反过来说,若材料价格暴跌,发包方应坚守契约还是违约获利?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或许可以带来一些思考。

因主要材料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,承包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,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。
发包方认为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,要求继续施工。
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。
发包方提起诉讼。
发包方:鑫*公司
承包方:辰*公司
一审法院: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8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
二审法院:淮安中院(2018)苏08民终103号
再审法院:江苏高院(2020)苏民再8号
2016年,发包单位就“再造梗丝验证生产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”对外招标。
2016年8月29日,承包单位投标并中标,中标价格为1414378.71元。
2016年9月22日,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合同价为1414378.71元。
(合同第3.7条履约保证条款约定,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,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、金额及期限为提交合同总价10%的履约保证金。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交纳了14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。)
2017年3月19日,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,称钢材市场价格较签订合同时上涨了2倍多,要求发包单位将合同价格调整为2957394.99元,然后承包单位开始履行合同,否则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单位退还保证金142000元,愿意接受10000元的罚款。
2017年3月21日,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,称因市场钢材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,无法履行合同,通知发包单位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。
2017年3月22日,发包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承包单位发函,称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,合同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,材料价格上涨是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,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,并要求承包单位确保2017年4月1日进场施工。
2017年3月24日,律师事务所再次向承包单位发函,称承包单位强行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,发包单位无法退还履约保证金,并保留追究违约造成发包单位的损失。
2017年3月27日,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,请求解除施工合同,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。
因承包单位未能履行上述合同,发包单位就涉案工程再次招标,2017年5月25日,涿州蓝*网架有限公司中标,中标价为3105698.34元,后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。